在人类社会中,某些基本的道德义务是必须被普遍遵守的,否则他们就不能展开必不可少的交往与合作。无赖和骗子无法建立起社会。政治是人类交往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及其成员对公民和公共利益负有某些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

政治的道德法则

作者:黄卧云  来源:《南风窗》  日期:2008-01-27  浏览:3245
在人类社会中,某些基本的道德义务是必须被普遍遵守的,否则他们就不能展开必不可少的交往与合作。无赖和骗子无法建立起社会。政治是人类交往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及其成员对公民和公共利益负有某些不可推卸的道德义务。但变本加厉的贪污腐败,持续流行于政坛的说假话、办假事,除了表明对法律规章的轻侮外,同样表明人们放弃了道德义务,而且表现出对道德法则视而不见,对良知的呼声充耳不闻。
道德败坏是最深刻的腐败,它既显现出实现民主的紧迫性,因为只有民主才能改善一国的道德,又对实现民主构成严重的现实障碍,如果我们不能听从内心道德法则的引导,就不可能在民主的目标上取得进展。 道德困境的根源
对道德状况的忧虑引出如下思考:一个特别重视崇高道德、宏大理想和德治的国家,权力为何陷入如此大面积的道德堕落之中?从德治理想到权力大范围堕落之间是怎么转变的?
期待把管理社会的任务交给品行优异者是非常自然的社会心理,贪婪对德性的管治则有悖天理人伦。但德治不是一种独立的治理方式,当把它作为实现良好治理的根本保障时,就注定要失败了。在人治制度中,治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依据法律从事的管理性工作,而是特殊意义上的、依据个人德性从事的领导性工作,它设想一个道德精英集团在从事统治,修身、或称主观世界的改造是官员的第一要务,通过加强自身修养,他们的道德臻于完美。从理论上讲,从德治的观念上讲,每个官员都要具备优于普通人的德行,只有这样才具备了领导的资格。它的另一层意思是,或许也是更重要的一层意思是,担任官职所需要的德育水平是老百姓不具备的。
我们承认,完全排斥了日常生活欲望的道德可能会在极少的人身上体现出来,他们极其克制,把所有精力都用于伟大事业的追求上,但谁都知道,用只有极少数人才可能具有的某些道德情操去要求大多数人根本不切实际,它们无法成为可以落实到每一个人的道德责任。
道德主义高调全然不顾政治社会的根本伦理也是基本伦理的需要,它们对规范我们的政治生活是不可或缺的。在所有文明政府中,所有政府成员都必须在道德范围内履行他们的各项工作。对于他们,道德不是标榜崇高的内心修养,而是需要担负的义务,没有这些道德义务和职责的存在,政府成员的行为就失去了内在的法则约束。他们承担的道德义务,与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本质上毫无二致。
一个廉洁的官员,他所承担的道德义务,就是不要不属于自己的财物,这也是每个公民都必须履行的道德责任。人们不用特别努力都能做到不偷盗,同样,政府成员不用特别努力,就能做到不贪污,不腐败,而无须改造世界观。如果人们不经过艰苦的世界观改造,就不能做到守法、廉洁、不撒谎,不能做到不盗窃他人财物,非但民主和良好政府永远是人类遥不可及的梦想,社会也永无秩序可言。
良好的政治从不要求政府成员人人是天使,但要求他们遵守基本的道德准则。离开聒噪的道德说教,离开被刻意树立的道德典范,我们看到,在现实政治中,对官员的道德要求不是在普通正常人的标准之上,而降低到了普遍的道德水准之下,甚至已经没有道德要求。对每年超过1万亿元的腐败性公款消费,只能有一种解释,就是公仆们随随便便私用公款,没有法律约束,也没有道德约束。至于他们完成应该做的工作,他们做的每一件事,都被当成爱民美德的体现。
虽说道德感源于人类固有的良知,普遍地存在于人们心中,但它又容易在不正当利益的诱惑下丧失,尤其是这种诱惑巨大时。只有社会对不道德的行为进行自由批评和谴责,保持舆论压力,才能让人遵守道德法则。没有道德约束的地方,也没有道德法则和道德责任。党政官员享有多种特权,而最大的特权之一是不受社会批评,这使他们能够从根本上放弃自己的道德职责,也就是被大众充分实践的、被普通的正常人都能理解的道德职责。
当一个在会议报告中致力于以爱民、清廉的形象打造自己的领导者,却突然以另一种身份——罪犯或犯罪嫌疑人出现时,公众并不会感到惊讶,因为他在像随地吐痰一样谈论美德时,他说的是不履行道德义务的伪道德。毫无道德基础的道德高调还将继续,这已是一种现实的需要——自我肯定的需要,社会对权力的质疑越多,这种需要就会越强烈。
公民自由表达是政治道德得以存在的条件。公民运用自己的良知,对任何人、任何形式的政治腐败进行责难和揭露,就将对所有政府成员形成巨大的道德压力,使他们承担起道德职责,同时也会唤起他们的耻辱感,促进他们的道德意识。只要有自由表达的权利,人们的良知就不会缄默。取消自由表达的权利,直接剥夺了普通公民运用良知主持正义的道德权利。对于腐败和不道德的行为,自由表达的权利是最大的威胁,而对于德行,它乃是最佳保证。 民主产生于道德追求
现代政治中的道德伦理建立在这样一个基本事实之上,即政治是全体人民参与的公共行为,它区别于前现代政治中所形成的权力观念,在那里,权力是少数人私有的。
的确,道德义务与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相关,它产生于社会生活的需要,并在社会生活中形成,但这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人类与生俱来的、共通的正常理性和良知,将我们引向对正当行为的追求。17世纪的英国作家詹姆士·哈林顿在其名著《大洋国》中,用两个“无知女孩”的故事解开了“国家的不解之谜”。他举例说,两个女孩得到一块饼,要分而食之,即每个人各得一半,其中一个女孩会对另一个女孩说:“你来分,我选;要不我来分,你选。”这样,分饼不均的那一个肯定要吃亏,因为另一个必先取走较大的一半,为此,她只有平均分开,结果对两人都是公正的。
我们还可以对这个故事做进一步的分析。两个女孩虽然对政治无知,但她们所做的事完全体现了公平政治的重要原理,第一,共同立法是使国家权力保持公正的首要条件,只有规则的公正才可能有结果的公正。对全体人适用的法律,必须由全体制订,或者由他们选举出来的代表制订。对于两个分饼的女孩来说,面临的核心问题就是“我们将如何行动”才能使双方都得到应该得到的部分。于是,她们首先确立了一致同意的规则,即“你分我选,或我分你选”。第二,在她们共同同意的规则中,包含了分权制衡和自由选择等重要的政府组织原则。分和选分开,既是分权,又是制衡。掌握分饼权的人不得限制另一个人的自由选择。
分饼的方式有多种,比如由两人中力气较大的一个说了算,或者可以请第三方主持分配,但最具保证的公正分配方式只有上面那一种。而这种方式,不论在任何国家、任何时间,都会是最公正的,与国情无关。最不义的分配,就是由力气较大的一方进行分配,它以暴力作后盾,目的是为自己获取最大份额,不论在任何国家、任何时间,它都是最不义的。
关于民主原则,最通行的看法是它产生于民主理论,或者是各派政治力量实际运作和博弈的结果。深入思考就会发现,民主原则实际上是扎根于人们内心的、颠扑不破的道德法则。道德法则就是民主思想的基础,也是民主思想的唯一源头。人们通过认识外部世界获得科学知识,但道德知识则是通过认识内心世界获得的。民主制度,无论是早期的直接民主制度,还是晚近的成熟的代议制民主制度,都是人们追求政治道德的产物。他们始终持有的信念是,多数人的统治比少数人的统治占有道义上的优势,建立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的统治才是正义的。美国设置了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总统一职,是由于美国人民对世袭的、专断的国王权力的普遍厌恶,这个新职务由选举产生,权力有限,有明确的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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