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不发达地区的“穷经济”把“穷政府”与“穷百姓”缠绕在一起时,他们应该怎样处理好彼此的关系?
“穷政府的官员确实不好当。”兰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导宋超英教授说,“经济穷的地方往往是吃饭财政,每年财政收入仅够给公务员发工资,剩下就没什么钱了。如果政府一没钱,就想法到老百姓身上弄钱,老百姓穷上加穷,干起工作没劲,经济更不景气,政府税收也不高,大家就都陷在穷的怪圈里走不出来,恶性循环。
“穷政府的官员确实不好当。”兰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导宋超英教授说,“经济穷的地方往往是吃饭财政,每年财政收入仅够给公务员发工资,剩下就没什么钱了。如果政府一没钱,就想法到老百姓身上弄钱,老百姓穷上加穷,干起工作没劲,经济更不景气,政府税收也不高,大家就都陷在穷的怪圈里走不出来,恶性循环。
兰州:穷政府与穷百姓的博弈
作者:石 破
来源:南风窗
日期:2009-12-08
浏览:17333
当不发达地区的“穷经济”把“穷政府”与“穷百姓”缠绕在一起时,他们应该怎样处理好彼此的关系?
“穷政府的官员确实不好当。”兰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导宋超英教授说,“经济穷的地方往往是吃饭财政,每年财政收入仅够给公务员发工资,剩下就没什么钱了。如果政府一没钱,就想法到老百姓身上弄钱,老百姓穷上加穷,干起工作没劲,经济更不景气,政府税收也不高,大家就都陷在穷的怪圈里走不出来,恶性循环。”
宋超英这番话是针对兰州市最近一项收费政策有感而发。
这项费用名叫“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简称“路桥费”,收费主体是兰州市政府城投公司。当地知情者说,从2001年起,兰州市就开始征收类似费用了,当时叫“道建费”。2003年12月,国务院针对机动车辆乱收费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兰州市的“道建费”遭遇清理。
但政府的该项收费冲动一直没有放弃。2007年5月,兰州市将原“道建费”改为“路桥费”,上报征收并获省政府“试行批准”,试行期为2007年10月~2009年10月。
今年10月底试行期结束前,兰州市报请省政府同意该市正式收取“路桥费”。11月6日,省政府做出了同意的批复。收费期限为20年(含2007年10月~2009年10月试行期两年)。
路桥费风波
兰州市为什么要征收这样一项费用?据当地媒体刊登的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近几年来,该市“在城市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前所未有”,但自有财政资金远远不够,主要依赖银行贷款,目前已进入还债高峰期,但未来10年,兰州市还要再投资600亿元用于路桥基础设施。因此,收取路桥费“已成为兰州市偿还贷款的必要补充”。
在进入“偿债高峰期”的同时,又要进入新的“投资建设高峰期”,这样的发展思路真的要很有想象力才能领会。但兰州市认为自己已找到一条解决资金矛盾的有效途径,那就是:“将政府的组织优势和银行的融资优势充分结合起来,让银行贷款成为兰州城市建设的主要融资平台。”
据市政府提供数据:截至2009年4月,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兰州银行等在内的金融机构已为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累计贷款106.2亿元。
另据当地媒体披露:事实上早在几年前,兰州城投公司就以路桥收费权作为质押,与国家开发银行先后签订了52.9亿元的路桥建设项目贷款协议。有关人士始终坚称:如果取消路桥费,银行就会收回贷款。
原来路桥费表面上是政府要收,实则是银行要收。换句话说,车主缴不缴费,已不是兰州市政府说了算,而是银行说了算了。
宋超英教授对此有不同看法:“政府把贷款修路的收费权抵押给银行,这是金融运作的一个方式,从金融操作角度没有漏洞。关键是兰州市哪条路是政府贷款修建的?这些路应不应该贷款修建?要说清楚。你能说城市每条路都是贷款吗?你要说清楚了,在哪条路上设收费站,我们不走这条路!”
不幸的是,根据兰州市新闻发言人提供的资料,近几年来,“通过多方融资,我市先后建成了4座城市大型桥梁,完成了城市5个出入口道路及24条城市道路的新建和改扩建,修建了2座立交桥,15座过街天桥,23座地下通道”。即是说,这几年该市修建、改建的大街小巷、大桥小口等几乎所有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都用到了银行贷款。
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珀认为,高速公路、隧道、大型桥梁的建设,投资比较大,光靠地方财政支付不了,才会产生银行贷款,而城市内一般道路,建设资金应主要依靠地方财政,即使有贷款也不应很大。兰州市政府采用“把路桥收费权质押给银行,收费还贷”的方式,对于城市道路建设是不适用的。
但兰州市政府认为,向车主收取路桥费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然而,《条例》第十九条只提到“大型桥梁、隧道等”才可以“贷款建设,收费还贷”,并未包括其他城市道路桥梁,问题就出在这个“等”字上。市政府认为“等”就包括了一切城市道路桥梁,而兰州的一些法学界人士对此提出异议。
“法律不是随便解释的。兰州市政府没有权力解释这个‘等’字,甘肃省政府也没有,必须报请国务院进行解释。”胡珀说。
今年4月28日,当兰州市收取路桥费还在试行阶段时,兰州市民洪维向甘肃省人大法工委递交了一份《关于撤销兰州路桥费的申请书》。
今年3月1日,《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开始施行。根据《规定》,政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公布后的30天内,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省人大法工委专门成立了一个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在给省人大法工委的《申请书》里,洪维认为兰州市征收路桥费涉嫌行政违法,请求省人大依法启动撤销程序。两周后,省人大法工委电话回复洪维:根据领导研究,路桥费的事,是在《规定》施行之前就有的,不在人大常委会审查之列。
洪维难免困惑:这是与国家法规相悖的事,为啥还要批?
“道路冠名权”流拍
路桥费引起的喧嚣,使兰州前段时间发生的另一起公共事件被冲淡乃至遗忘了。
今年10月下旬,兰州市民政局宣布:将对兰州市郊四大主城区的14条道路冠名权进行公开拍卖,出让年限为15年。2007年,兰州市就搞过有偿出让过街天桥冠名权,这次则是首次对道路冠名权进行拍卖。该计划一经宣布,就在社会上遭到了普遍的非议。
从法律上似乎找不到民政部门拍卖路名的不妥: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等。
“你给街道命名可以,但以拍卖的方式收取费用是不行的。”胡珀说,“政府收税,以及非税收入的范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就不得收取。我专门查了一下,拍卖道路冠名权属于收费范畴,没有法律依据,道路名称是公共资源,是不能拍卖的。”
“穷政府的官员确实不好当。”兰州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导宋超英教授说,“经济穷的地方往往是吃饭财政,每年财政收入仅够给公务员发工资,剩下就没什么钱了。如果政府一没钱,就想法到老百姓身上弄钱,老百姓穷上加穷,干起工作没劲,经济更不景气,政府税收也不高,大家就都陷在穷的怪圈里走不出来,恶性循环。”
宋超英这番话是针对兰州市最近一项收费政策有感而发。
这项费用名叫“贷款建设路桥车辆通行费”,简称“路桥费”,收费主体是兰州市政府城投公司。当地知情者说,从2001年起,兰州市就开始征收类似费用了,当时叫“道建费”。2003年12月,国务院针对机动车辆乱收费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兰州市的“道建费”遭遇清理。
但政府的该项收费冲动一直没有放弃。2007年5月,兰州市将原“道建费”改为“路桥费”,上报征收并获省政府“试行批准”,试行期为2007年10月~2009年10月。
今年10月底试行期结束前,兰州市报请省政府同意该市正式收取“路桥费”。11月6日,省政府做出了同意的批复。收费期限为20年(含2007年10月~2009年10月试行期两年)。
路桥费风波
兰州市为什么要征收这样一项费用?据当地媒体刊登的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近几年来,该市“在城市建设方面的资金投入前所未有”,但自有财政资金远远不够,主要依赖银行贷款,目前已进入还债高峰期,但未来10年,兰州市还要再投资600亿元用于路桥基础设施。因此,收取路桥费“已成为兰州市偿还贷款的必要补充”。
在进入“偿债高峰期”的同时,又要进入新的“投资建设高峰期”,这样的发展思路真的要很有想象力才能领会。但兰州市认为自己已找到一条解决资金矛盾的有效途径,那就是:“将政府的组织优势和银行的融资优势充分结合起来,让银行贷款成为兰州城市建设的主要融资平台。”
据市政府提供数据:截至2009年4月,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兰州银行等在内的金融机构已为该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累计贷款106.2亿元。
另据当地媒体披露:事实上早在几年前,兰州城投公司就以路桥收费权作为质押,与国家开发银行先后签订了52.9亿元的路桥建设项目贷款协议。有关人士始终坚称:如果取消路桥费,银行就会收回贷款。
原来路桥费表面上是政府要收,实则是银行要收。换句话说,车主缴不缴费,已不是兰州市政府说了算,而是银行说了算了。
宋超英教授对此有不同看法:“政府把贷款修路的收费权抵押给银行,这是金融运作的一个方式,从金融操作角度没有漏洞。关键是兰州市哪条路是政府贷款修建的?这些路应不应该贷款修建?要说清楚。你能说城市每条路都是贷款吗?你要说清楚了,在哪条路上设收费站,我们不走这条路!”
不幸的是,根据兰州市新闻发言人提供的资料,近几年来,“通过多方融资,我市先后建成了4座城市大型桥梁,完成了城市5个出入口道路及24条城市道路的新建和改扩建,修建了2座立交桥,15座过街天桥,23座地下通道”。即是说,这几年该市修建、改建的大街小巷、大桥小口等几乎所有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都用到了银行贷款。
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珀认为,高速公路、隧道、大型桥梁的建设,投资比较大,光靠地方财政支付不了,才会产生银行贷款,而城市内一般道路,建设资金应主要依靠地方财政,即使有贷款也不应很大。兰州市政府采用“把路桥收费权质押给银行,收费还贷”的方式,对于城市道路建设是不适用的。
但兰州市政府认为,向车主收取路桥费主要依据是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收取通行费的范围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然而,《条例》第十九条只提到“大型桥梁、隧道等”才可以“贷款建设,收费还贷”,并未包括其他城市道路桥梁,问题就出在这个“等”字上。市政府认为“等”就包括了一切城市道路桥梁,而兰州的一些法学界人士对此提出异议。
“法律不是随便解释的。兰州市政府没有权力解释这个‘等’字,甘肃省政府也没有,必须报请国务院进行解释。”胡珀说。
今年4月28日,当兰州市收取路桥费还在试行阶段时,兰州市民洪维向甘肃省人大法工委递交了一份《关于撤销兰州路桥费的申请书》。
今年3月1日,《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开始施行。根据《规定》,政府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在公布后的30天内,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省人大法工委专门成立了一个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在给省人大法工委的《申请书》里,洪维认为兰州市征收路桥费涉嫌行政违法,请求省人大依法启动撤销程序。两周后,省人大法工委电话回复洪维:根据领导研究,路桥费的事,是在《规定》施行之前就有的,不在人大常委会审查之列。
洪维难免困惑:这是与国家法规相悖的事,为啥还要批?
“道路冠名权”流拍
路桥费引起的喧嚣,使兰州前段时间发生的另一起公共事件被冲淡乃至遗忘了。
今年10月下旬,兰州市民政局宣布:将对兰州市郊四大主城区的14条道路冠名权进行公开拍卖,出让年限为15年。2007年,兰州市就搞过有偿出让过街天桥冠名权,这次则是首次对道路冠名权进行拍卖。该计划一经宣布,就在社会上遭到了普遍的非议。
从法律上似乎找不到民政部门拍卖路名的不妥: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等。
“你给街道命名可以,但以拍卖的方式收取费用是不行的。”胡珀说,“政府收税,以及非税收入的范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就不得收取。我专门查了一下,拍卖道路冠名权属于收费范畴,没有法律依据,道路名称是公共资源,是不能拍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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