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局长的四宗罪
作者:石 破
来源:南风窗
日期:2010-05-28
浏览:11308
蒲县公安局认定的郝鹏俊的四个罪名,检察院是按“单位犯罪”起诉的,倘若郝鹏俊是成南岭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他就要为此负刑事责任。郝的妻子于香婷被公诉机关指认为煤矿的另一个实际控制人,主管财务及原煤销售。但郝鹏俊、于香婷断然否认了他们的这个身份。
郝案“单位犯罪”的四项罪名中,涉案金额最大的是“偷税罪”。检察机关查明:2003~2008年,成南岭煤矿采取销售原煤不开或少开增值税发票、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申报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少缴应缴税款,共计偷逃税款1872万元。
郝鹏俊在庭上辩称:“你们没有调查会计,没有查账目,所以偷税罪罪名不成立。”
“会计资料不属于个人财产,应当依法保存,遇到公安侦查案件,必须无条件提供。但咱们通知了好几次,这些涉案人员逃跑的逃跑,不承认的不承认。”蒲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郭秋根说。
按照郝鹏俊案件调查组的分工,对成南岭煤矿偷逃税款的侦查交给了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会计不到案,矿上的财务资料都没有,公安可费劲了,不能从正面查,只能从其他关联企业查。”郭秋根说。上面非常重视“偷税案”的侦查,经侦大队全体人员,加上县地税局、国税局抽调人员,共20多人,分两个组,对成南岭煤矿可能销售煤炭的所有地方展开调查,因为涉及地域面积大,时间紧张,用郭秋根的话说:“困难重重。”
“煤矿的煤大部分都是卖到洗煤厂的。比如到了介休,我们就调查洗煤厂:成南岭矿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销来你厂多少煤?有的洗煤厂在山顶,有的已关门不干了。我们到当地召集厂长、法定代表人等,有的是厂长召集齐了,找不着会计……”
来回折腾了三四个月,经过向与成南岭煤矿有业务往来的21家企业调查取证,查出该矿2003~2008年共偷逃税款1872万元。
还有一个令人意外的消息是:2003年至2006年,因为偷逃税款,国税、地税部门4次对成南岭煤矿作出过行政处罚。当时司法部门未曾追究煤矿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吗?
郭秋根解释说:“偷税案的调查分两部分,一是我们自己搞的侦查,但我们搞到的偷逃税款的证据、数量,必须通过税务部门鉴定、认可,法律上才能生效。二是税务部门移送给我们的资料,人家每年都有两次纳税情况检查,法律的界限人家也掌握着,构成涉嫌犯罪的案件,他们必须移送给我们,不然就是渎职。”
公诉机关指控成南岭煤矿“单位犯罪”的第二项罪名,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公诉机关称:2006年至2008年,郝鹏俊先后安排冯记明、于小红采用虚构、夸大、骗取等手段,两次超限额购买炸药共63.5吨、雷管19万多枚。
法庭争议的焦点是:何为煤矿购买爆炸物的“合法手续”?
蒲县煤炭局向法庭出具说明:2007年“5·05事故”发生后,我局对煤矿火工品使用审批进行了规范,需用火工品的煤矿递交申请后,经过一系列审核,由我局出据正式文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在红头文件上签字后,才能送公安局、物资公司,按文件规定审批供给。
法庭审理认定:2007年和2008年,成南岭煤矿追加火工品申请7份,没有经过煤炭局核定火工品用量,夸大事实,骗取领导批准申请购买火工品。
而被告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这7次追加申请都获得了公安机关的审核批准,这就够了。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是唯一审批火工品的单位。成南岭煤矿在允许购买的范围内购买火工品的行为,不属于超限购买行为。
煤矿法定代表人于小红在询问笔录中供认:2008年元月26日那次申请,是先向煤炭局打的报告,未获批准。后面的几份报告,郝鹏俊说就不再向煤炭局申请了,直接向县政府分管领导申请就行了,他已和县领导说好,拿报告去批就行了。
矿长冯记明供称:有些购买炸药的申请,我们是通过重复申请、夸大用量、不说明要实施的具体工程等方法,得到审批的。
因为购买到的火工品剩余太多,成南岭煤矿除在井上库房存放炸药外,还在井下建了一个秘密炸药库。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这里查获炸药12吨,雷管2.9万枚。
郝鹏俊拒承犯有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他辩称:一、购买火工品的程序是从煤炭局、王县长、公安局民爆科到物资公司,批了多少就买多少,没有非法买卖。二、炸药库在井下什么地方,我不知道,也没有看过,也没有人给我讲过。三、我没有安排于小红、冯记明追加火工品用量。
法庭最后认定:被告在2007年蒲县煤炭局对煤矿使用火工品进行核定,并足额下达供应计划及2008年在六证不齐全的情况下,虚构申请理由,夸大火工品用量,骗取相关部门批准,超限额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制度是如何害人的?
没有郝鹏俊受贿的记录,纪委和检察院都无此项查证或指控,法庭认定的涉及郝鹏俊职务犯罪的罪名有两个:一、贪污罪,二、挪用公款罪,合计赃款48万元。对于一个当过12年局长、2002~2008年从煤矿“非法获净利3.99亿元”的兼职煤老板来说,这笔赃款不是太多,而俨然是有些少了。
那么,它们又是怎么发生的呢?前述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办案部门领导说:“这个案子,说明国家的法律不严密,干部管理的体制、机制有问题。”
“尤其是职务犯罪,本身隐蔽性强,关键就在于制度。但现在是本来就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蒲县检察院起诉科科长张庆民说,“比如,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借据应该入账,不应该撕毁,但好多单位不这样执行。都是领导一签字,借条一抽就完了。等事情过去很久,再来复原真相就很难办了。”
检察机关指控郝鹏俊犯贪污罪的事实之一,是2005年8月,郝鹏俊去北京出差,从出纳那里借款20万元,回来后,他掏出一堆发票让出纳整理。出纳计算出这堆发票的金额是147287元。郝鹏俊令出纳去蒲县安隆宾馆虚开发票5万多元,冲了郝的出差借款,郝随即将20万元借条抽走,撕掉。
但检察院指控的这起犯罪事实,未能得到法庭认定,理由是:出纳的陈述和宾馆服务员的证言与票据,不能证明郝鹏俊安排出纳虚开发票的事实;郝鹏俊本人也不承认,再无其他证明能够印证此项指控,故此证据不足。
张庆民说:“现在是煤炭局出纳一个人承认了,局领导不承认,又没有别的证据。郝鹏俊当初有借款,借条呢?抽走了,空口无凭……我们在办案过程中体会到,职务犯罪都存在这些情况:单位财务制度很不规范,给定案带来很大难题。我们要不追究,有可能放过坏人,追究了,法院又不好定罪。”
郝案“单位犯罪”的四项罪名中,涉案金额最大的是“偷税罪”。检察机关查明:2003~2008年,成南岭煤矿采取销售原煤不开或少开增值税发票、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申报或不申报的手段不缴、少缴应缴税款,共计偷逃税款1872万元。
郝鹏俊在庭上辩称:“你们没有调查会计,没有查账目,所以偷税罪罪名不成立。”
“会计资料不属于个人财产,应当依法保存,遇到公安侦查案件,必须无条件提供。但咱们通知了好几次,这些涉案人员逃跑的逃跑,不承认的不承认。”蒲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郭秋根说。
按照郝鹏俊案件调查组的分工,对成南岭煤矿偷逃税款的侦查交给了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会计不到案,矿上的财务资料都没有,公安可费劲了,不能从正面查,只能从其他关联企业查。”郭秋根说。上面非常重视“偷税案”的侦查,经侦大队全体人员,加上县地税局、国税局抽调人员,共20多人,分两个组,对成南岭煤矿可能销售煤炭的所有地方展开调查,因为涉及地域面积大,时间紧张,用郭秋根的话说:“困难重重。”
“煤矿的煤大部分都是卖到洗煤厂的。比如到了介休,我们就调查洗煤厂:成南岭矿什么时间到什么时间、销来你厂多少煤?有的洗煤厂在山顶,有的已关门不干了。我们到当地召集厂长、法定代表人等,有的是厂长召集齐了,找不着会计……”
来回折腾了三四个月,经过向与成南岭煤矿有业务往来的21家企业调查取证,查出该矿2003~2008年共偷逃税款1872万元。
还有一个令人意外的消息是:2003年至2006年,因为偷逃税款,国税、地税部门4次对成南岭煤矿作出过行政处罚。当时司法部门未曾追究煤矿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吗?
郭秋根解释说:“偷税案的调查分两部分,一是我们自己搞的侦查,但我们搞到的偷逃税款的证据、数量,必须通过税务部门鉴定、认可,法律上才能生效。二是税务部门移送给我们的资料,人家每年都有两次纳税情况检查,法律的界限人家也掌握着,构成涉嫌犯罪的案件,他们必须移送给我们,不然就是渎职。”
公诉机关指控成南岭煤矿“单位犯罪”的第二项罪名,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公诉机关称:2006年至2008年,郝鹏俊先后安排冯记明、于小红采用虚构、夸大、骗取等手段,两次超限额购买炸药共63.5吨、雷管19万多枚。
法庭争议的焦点是:何为煤矿购买爆炸物的“合法手续”?
蒲县煤炭局向法庭出具说明:2007年“5·05事故”发生后,我局对煤矿火工品使用审批进行了规范,需用火工品的煤矿递交申请后,经过一系列审核,由我局出据正式文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在红头文件上签字后,才能送公安局、物资公司,按文件规定审批供给。
法庭审理认定:2007年和2008年,成南岭煤矿追加火工品申请7份,没有经过煤炭局核定火工品用量,夸大事实,骗取领导批准申请购买火工品。
而被告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这7次追加申请都获得了公安机关的审核批准,这就够了。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机关是唯一审批火工品的单位。成南岭煤矿在允许购买的范围内购买火工品的行为,不属于超限购买行为。
煤矿法定代表人于小红在询问笔录中供认:2008年元月26日那次申请,是先向煤炭局打的报告,未获批准。后面的几份报告,郝鹏俊说就不再向煤炭局申请了,直接向县政府分管领导申请就行了,他已和县领导说好,拿报告去批就行了。
矿长冯记明供称:有些购买炸药的申请,我们是通过重复申请、夸大用量、不说明要实施的具体工程等方法,得到审批的。
因为购买到的火工品剩余太多,成南岭煤矿除在井上库房存放炸药外,还在井下建了一个秘密炸药库。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这里查获炸药12吨,雷管2.9万枚。
郝鹏俊拒承犯有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他辩称:一、购买火工品的程序是从煤炭局、王县长、公安局民爆科到物资公司,批了多少就买多少,没有非法买卖。二、炸药库在井下什么地方,我不知道,也没有看过,也没有人给我讲过。三、我没有安排于小红、冯记明追加火工品用量。
法庭最后认定:被告在2007年蒲县煤炭局对煤矿使用火工品进行核定,并足额下达供应计划及2008年在六证不齐全的情况下,虚构申请理由,夸大火工品用量,骗取相关部门批准,超限额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制度是如何害人的?
没有郝鹏俊受贿的记录,纪委和检察院都无此项查证或指控,法庭认定的涉及郝鹏俊职务犯罪的罪名有两个:一、贪污罪,二、挪用公款罪,合计赃款48万元。对于一个当过12年局长、2002~2008年从煤矿“非法获净利3.99亿元”的兼职煤老板来说,这笔赃款不是太多,而俨然是有些少了。
那么,它们又是怎么发生的呢?前述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办案部门领导说:“这个案子,说明国家的法律不严密,干部管理的体制、机制有问题。”
“尤其是职务犯罪,本身隐蔽性强,关键就在于制度。但现在是本来就不完善的法律、制度,也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蒲县检察院起诉科科长张庆民说,“比如,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借据应该入账,不应该撕毁,但好多单位不这样执行。都是领导一签字,借条一抽就完了。等事情过去很久,再来复原真相就很难办了。”
检察机关指控郝鹏俊犯贪污罪的事实之一,是2005年8月,郝鹏俊去北京出差,从出纳那里借款20万元,回来后,他掏出一堆发票让出纳整理。出纳计算出这堆发票的金额是147287元。郝鹏俊令出纳去蒲县安隆宾馆虚开发票5万多元,冲了郝的出差借款,郝随即将20万元借条抽走,撕掉。
但检察院指控的这起犯罪事实,未能得到法庭认定,理由是:出纳的陈述和宾馆服务员的证言与票据,不能证明郝鹏俊安排出纳虚开发票的事实;郝鹏俊本人也不承认,再无其他证明能够印证此项指控,故此证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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