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局长的四宗罪
作者:石 破
来源:南风窗
日期:2010-05-28
浏览:11308
公诉机关指控郝鹏俊犯贪污罪的另一起事实是,2003年9月,郝鹏俊对财务科会计张玉堂说:“我几次从出纳那里借了20万元现金,全部用于局里公务开支了,没有票据,不好处理,我已经和蒲县宾馆经理说好了,让他给咱们开几张发票,你去办一下。”张玉堂便去蒲县宾馆,经宾馆经理安排,虚开发票4张,共计金额20万元,拿回来见郝。郝让出纳拿着20万元的借条过来,自己当场撕掉,在发票上签字“准予报销”后,由出纳进行财务处理,冲抵了自己的20万元借款。
难道郝鹏俊明目张胆地让部下虚开发票,冲抵自己的借款,就不怕被人抓住把柄吗?
张庆民说:“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有的单位一把手也存在这种情况:他请了不该请的客,送了不该送的礼,没法下账。你给人送了礼,对方肯定不会给你开发票,你自己只能开办公费、住宿费的发票来报了。但这不是‘占为己有’——如果你确实不是自己花了,那就是违犯财务纪律的问题,要不要追究那是审计部门的事。所谓贪污罪,就是把钱财占为己有。”
张庆民说,在案件侦查中,有些涉案的单位领导,不承认是自己把钱花了,往“不正当的公务支出”上推。“如果有人这样说,我们就要去落实。你推到哪,我们就查到哪。你说送礼了,有无旁证?郝鹏俊倒没有往这上面推,他的回答是一概不知、没有!但煤炭局的会计、出纳,宾馆经理、开发票的宾馆服务员都证实了有这回事,形成了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事实。”
庭审中,郝鹏俊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是证人串通作证所为,但辩护人提供不出证据,法庭未采纳他的辩护意见。
在郝鹏俊案件调查组的报告里,还有这样一段话:“经对郝鹏俊担任蒲县地矿局局长和煤炭局局长期间财务支出进行审计,其中有问题的支出达1325万元。这些财务支出,少到数千元,多到数百万元,均无经手人,白条入账情况也十分严重。连他的儿子、女婿买车也先后在单位报销。”
但这起事实,并未在法庭审理中出现。前述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办案单位领导说:“实际上是他儿子、女婿各把自己的车卖给郝鹏俊单位一次,正好单位也需要车,女婿、儿子把车卖给单位,报的价格比原发票面值还低一点儿,我也不知道这算是什么问题?……为什么反腐工作不好做?因为反腐败是很复杂的系统工程,国家费这么大的劲,成立了这么多机构,反腐还闹不成样子。可以说,我们的工作是天下最难的工作,我们处理的都是人,而且都是当官的人,背后还都有人。你是想象不到我们的处境的。”
“非法采矿罪”不成立
一审判决中最令人意外的,应该是公诉机关对成南岭煤矿“非法采矿罪”的指控,未能得到法庭支持。
成南岭煤矿及郝鹏俊被查的起因,就是该矿在市、县煤炭局下发4个文件禁止生产的情况下,仍坚持生产,并违法越界开采,造成资源严重破坏。而且,成南岭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2008年1月31日已经到期,换发新证在2008年9月1日生效。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期间,成南岭煤矿仍在偷偷生产。
寻根刨底,似乎又回到了“制度缺陷”的老话上。一名当地人士说:“你知道办一个证得花多少钱吗?你知道要耗费多少人力时间吗?成南岭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由省里发的,旧证到期了,换发新证要六七个月,那这六七个月怎么办?生产不生产?不光成南岭一家,山西所有的煤矿都是这样,还是上面的制度有问题。”
法庭宣读的于小红供词说:“2115工作面的回采,县煤炭局没有正式批文,因为当时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了,我们向县煤炭局申请,煤炭局肯定也不会同意,所以就私自生产了,这是郝鹏俊安排的。”郝鹏俊对此予以否认。
但问题的关键并不在此。《刑法》第343条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要件,必须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煤矿越界开采,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公诉人指控的成南岭煤矿越界生产,是在临汾全市不允许煤矿生产期间发生的,矿产管理部门根本就没有去查,未曾责令停止,更没有行政处罚,只是后来查案中才发现此事。郝鹏俊的辩护人因此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缺少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成南岭煤矿的另一起职务犯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也没有得到法庭支持。蒲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郭秋根说:“现在证实不了会计是郝鹏俊让跑的,会计找不见,就不能说是他们商量了还是没商量?如果证实是郝鹏俊让跑的,那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罪名也能构成。将来如果确定会计的跑是郝鹏俊指使的,我们还要起诉郝,按法律程序走。”
蒲县检察院起诉科科长张庆民也说:“郝鹏俊、于香婷能不能构成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罪名,就看他们是否开了会,是否指挥了会计逃跑?在咱们国家,已经判刑的犯人,发现他们有新的犯罪事实、新的罪名,可以另行起诉。”
难道郝鹏俊明目张胆地让部下虚开发票,冲抵自己的借款,就不怕被人抓住把柄吗?
张庆民说:“我们在办案中发现,有的单位一把手也存在这种情况:他请了不该请的客,送了不该送的礼,没法下账。你给人送了礼,对方肯定不会给你开发票,你自己只能开办公费、住宿费的发票来报了。但这不是‘占为己有’——如果你确实不是自己花了,那就是违犯财务纪律的问题,要不要追究那是审计部门的事。所谓贪污罪,就是把钱财占为己有。”
张庆民说,在案件侦查中,有些涉案的单位领导,不承认是自己把钱花了,往“不正当的公务支出”上推。“如果有人这样说,我们就要去落实。你推到哪,我们就查到哪。你说送礼了,有无旁证?郝鹏俊倒没有往这上面推,他的回答是一概不知、没有!但煤炭局的会计、出纳,宾馆经理、开发票的宾馆服务员都证实了有这回事,形成了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事实。”
庭审中,郝鹏俊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是证人串通作证所为,但辩护人提供不出证据,法庭未采纳他的辩护意见。
在郝鹏俊案件调查组的报告里,还有这样一段话:“经对郝鹏俊担任蒲县地矿局局长和煤炭局局长期间财务支出进行审计,其中有问题的支出达1325万元。这些财务支出,少到数千元,多到数百万元,均无经手人,白条入账情况也十分严重。连他的儿子、女婿买车也先后在单位报销。”
但这起事实,并未在法庭审理中出现。前述那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办案单位领导说:“实际上是他儿子、女婿各把自己的车卖给郝鹏俊单位一次,正好单位也需要车,女婿、儿子把车卖给单位,报的价格比原发票面值还低一点儿,我也不知道这算是什么问题?……为什么反腐工作不好做?因为反腐败是很复杂的系统工程,国家费这么大的劲,成立了这么多机构,反腐还闹不成样子。可以说,我们的工作是天下最难的工作,我们处理的都是人,而且都是当官的人,背后还都有人。你是想象不到我们的处境的。”
“非法采矿罪”不成立
一审判决中最令人意外的,应该是公诉机关对成南岭煤矿“非法采矿罪”的指控,未能得到法庭支持。
成南岭煤矿及郝鹏俊被查的起因,就是该矿在市、县煤炭局下发4个文件禁止生产的情况下,仍坚持生产,并违法越界开采,造成资源严重破坏。而且,成南岭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2008年1月31日已经到期,换发新证在2008年9月1日生效。在安全生产许可证失效期间,成南岭煤矿仍在偷偷生产。
寻根刨底,似乎又回到了“制度缺陷”的老话上。一名当地人士说:“你知道办一个证得花多少钱吗?你知道要耗费多少人力时间吗?成南岭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由省里发的,旧证到期了,换发新证要六七个月,那这六七个月怎么办?生产不生产?不光成南岭一家,山西所有的煤矿都是这样,还是上面的制度有问题。”
法庭宣读的于小红供词说:“2115工作面的回采,县煤炭局没有正式批文,因为当时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了,我们向县煤炭局申请,煤炭局肯定也不会同意,所以就私自生产了,这是郝鹏俊安排的。”郝鹏俊对此予以否认。
但问题的关键并不在此。《刑法》第343条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的要件,必须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煤矿越界开采,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公诉人指控的成南岭煤矿越界生产,是在临汾全市不允许煤矿生产期间发生的,矿产管理部门根本就没有去查,未曾责令停止,更没有行政处罚,只是后来查案中才发现此事。郝鹏俊的辩护人因此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中缺少法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法庭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成南岭煤矿的另一起职务犯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也没有得到法庭支持。蒲县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郭秋根说:“现在证实不了会计是郝鹏俊让跑的,会计找不见,就不能说是他们商量了还是没商量?如果证实是郝鹏俊让跑的,那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罪名也能构成。将来如果确定会计的跑是郝鹏俊指使的,我们还要起诉郝,按法律程序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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