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目前职工群体性事件和个体极端事件多发的态势,5月29日,全国总工会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进一步加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力度;使广大职工有尊严地生活,促进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
这应是全总第一次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与职工的尊严及社会稳定联系在一起,并明确地把让职工有尊严地生活作为各级工会的重要的工作目标。这表明,中国的工会组织及其领导人终于公开承认了一个最为基本的常识,这就是不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没有职工的尊严;没有职工的尊严,就不会有社会的稳定。
这应是全总第一次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与职工的尊严及社会稳定联系在一起,并明确地把让职工有尊严地生活作为各级工会的重要的工作目标。这表明,中国的工会组织及其领导人终于公开承认了一个最为基本的常识,这就是不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没有职工的尊严;没有职工的尊严,就不会有社会的稳定。
职工没有罢工权就没有尊严
作者:于建嵘
来源:南风窗
日期:2010-06-25
浏览:4357
面对目前职工群体性事件和个体极端事件多发的态势,5月29日,全国总工会在《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进一步加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力度;使广大职工有尊严地生活,促进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
这应是全总第一次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与职工的尊严及社会稳定联系在一起,并明确地把让职工有尊严地生活作为各级工会的重要的工作目标。这表明,中国的工会组织及其领导人终于公开承认了一个最为基本的常识,这就是不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没有职工的尊严;没有职工的尊严,就不会有社会的稳定。
正如全总通知所指出的那样,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社会矛盾多发的特殊历史时期。而在国有单位改制及民营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一些以牺牲职工利益的方式换取效益与投资的做法,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一些企业经营者以改制为名,采取寻租的手法侵占国家或集体资产,而把长期为企业劳动的职工变成了无保障的失业者。而一些改制后的企业及新生的民营企业,成为了在劳动强度以及劳动环境等方面没有予以劳工基本权益保护的“血汗工厂”。在这些工厂里,职工们在恶劣的劳动环境下,付出了繁重的劳动而只能获得很少的报酬,劳动仅仅成了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谋生手段,职工也成为了生产线上没有思想、没有尊严、没有前途的机器人。
为了改变这种没有尊严的生活,一些职工不得不采取包括罢工在内的各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有如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这部名著中指出,“工人除了为改善自己的状况而进行反抗,就再也没有任何其他表现自己的人的感情的余地,那么工人自然就一定要在这种反抗中显出自己最动人、最高贵、最合乎人情的特性了。”
但是,在一些地方执政者看来,这些维权活动是“群体性事件”,破坏和影响了社会稳定,要采取各种手段打击这些维权活动来进行“维稳”。这显然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和做法,是长期以来压力维稳的条件性反应。为了纠正这种错误,全总在通知里明确提出了“维权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
罢工权是
维护职工尊严的重要手段
罢工是劳动者拒绝提供劳动义务的集体行动,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基本人权,也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体现。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这项权利”,要求缔约国尊重劳动者的罢工权。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多次利用罢工来维护和保障工人的权益。最有名的安源大罢工,就是早期共产党领导工人维权斗争的典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1954年宪法中,没有规定工人的罢工权利。但毛泽东1956年11月15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认为, “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所以,在1975年宪法第28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1978年宪法第45条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1982年把罢工权从宪法中删除,其中的理由是,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罢工权没有必要特别保护。
然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利益多元化越来越明显,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使职工运用罢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面对和如何认识职工罢工权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一些学者从基本人权和现实需要等多种角度提出了赋予职工罢工权的重要性。对此,虽然我国立法机关没有正面采纳,但也没有对日益增多的罢工事件给予明确的禁止。1997年10月我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国际公约》,2001年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时,并没有对其中的罢工权提出保留意见。也就是说,我国的立法机关认可了国际公约中规定职工的罢工权,或者说,我国有实现罢工权的国际法义务。
罢工是基于一定的群体意识产生的集体诉求行为。集体诉求行动作为一种形式本身就具备一定的积极意义,比如说在集体诉求行动的组织过程中,工人之间能感受到互相之间的力量,共同的需要等等。集体诉求行动能够把工人从机器中解放出来,成为真正的社会人。罢工作为一种基本的利益诉求表达,也是有积极意义的。有一种说法认为集体诉求行动会导致一种两败俱伤的结局,工厂停产导致工人没有收入。这是不对的。集体诉求行动权利的存在就是一种对资本的制约,能够使资方在作决策的同时考虑到工人。社会强权的一方在面对它的时候,就不得不顾虑到其所作所为的底线,从而不至于使社会走向最后的断裂。
至于有一些人担忧集体诉求行动所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集体诉求行动的技术细节是否完善等问题,我们要相信集体诉求行动本身也会演化出一套理性来。在这种意义上,罢工这类集体诉求行动也是劳动力市场配置资源的手段,能够促使利益平衡局面的出现。在整个社会的不同领域当中都会出现局部利益博弈,这些博弈通过自发的演进最终可以达成平衡。
一般来说,罢工主要可以分为政治罢工和经济罢工。所谓政治罢工主要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主张,针对国家公权机关的有计划中止工作的行为。而经济罢工,则是指职工为了改善劳动条件或增加工资等经济利益而采取的中止劳动的行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所发生的罢工全都是经济罢工,主要解决的是劳资关系中的利益争议。其行为方式也较为简单,表现得较为理性,除一些公共交通工具的劳动者罢工和一些已停工的企业采取上街游行示威外,生产企业的罢工对社会公共秩序影响较少。因此,我们要把罢工这样的集体诉求行动同“群体性事件”剥离开。从长远来看,罢工作为一种维权活动,并不影响社会稳定,反而为社会稳定提供有效的保障。
理性的罢工需要真正的工会组织
从各国的罢工实践来看,职工的罢工权要正当行使,必须有能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工会组织是实现职工罢工权的组织基础。然而,我国工会组织在具体的职工罢工行动中,不仅不能起到领导作用,反而在许多场合成为职工的对立面。
这与我国工会组织缺乏利益代表性有关。虽然目前中国基层工会组织达到近185万个,全国总工会会员总数达近2.3亿人,但由于长期我国工会一直是党政机关的附属组织,其行政化运作使工会离基层职工越来越远,在许多企业成为了一种福利机构甚至摆设。而当工会组织没有正常的生存土壤的时候,职工的群体行动就会趋向于暗下行动。在正常情况下,只有公开的行动才有利于社会的和谐,暗下行动会带来很多不可预见的因素,例如黑恶势力的介入。正因为如此,职工在目前的罢工行动提出了建立自己的罢工组织的要求。
而这在当下的中国社会则是高度敏感的话题。在现实中,如何最大限度控制社会组织资源一直被视为最为重要的工作方向。事实上,利益组织化对于社会稳定来说是把双刃剑,它可以为反体制准备力量,但它同时又可以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对目前的中国来说,让职工有自己的利益组织是他们的基本权利问题,而且对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是有益的。
这应是全总第一次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与职工的尊严及社会稳定联系在一起,并明确地把让职工有尊严地生活作为各级工会的重要的工作目标。这表明,中国的工会组织及其领导人终于公开承认了一个最为基本的常识,这就是不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没有职工的尊严;没有职工的尊严,就不会有社会的稳定。
正如全总通知所指出的那样,我国社会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和社会矛盾多发的特殊历史时期。而在国有单位改制及民营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一些以牺牲职工利益的方式换取效益与投资的做法,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一些企业经营者以改制为名,采取寻租的手法侵占国家或集体资产,而把长期为企业劳动的职工变成了无保障的失业者。而一些改制后的企业及新生的民营企业,成为了在劳动强度以及劳动环境等方面没有予以劳工基本权益保护的“血汗工厂”。在这些工厂里,职工们在恶劣的劳动环境下,付出了繁重的劳动而只能获得很少的报酬,劳动仅仅成了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谋生手段,职工也成为了生产线上没有思想、没有尊严、没有前途的机器人。
为了改变这种没有尊严的生活,一些职工不得不采取包括罢工在内的各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有如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这部名著中指出,“工人除了为改善自己的状况而进行反抗,就再也没有任何其他表现自己的人的感情的余地,那么工人自然就一定要在这种反抗中显出自己最动人、最高贵、最合乎人情的特性了。”
但是,在一些地方执政者看来,这些维权活动是“群体性事件”,破坏和影响了社会稳定,要采取各种手段打击这些维权活动来进行“维稳”。这显然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和做法,是长期以来压力维稳的条件性反应。为了纠正这种错误,全总在通知里明确提出了“维权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
罢工权是
维护职工尊严的重要手段
罢工是劳动者拒绝提供劳动义务的集体行动,是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的基本人权,也是现代社会文明的体现。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这项权利”,要求缔约国尊重劳动者的罢工权。
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初就多次利用罢工来维护和保障工人的权益。最有名的安源大罢工,就是早期共产党领导工人维权斗争的典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1954年宪法中,没有规定工人的罢工权利。但毛泽东1956年11月15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认为, “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所以,在1975年宪法第28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1978年宪法第45条也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1982年把罢工权从宪法中删除,其中的理由是,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罢工权没有必要特别保护。
然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利益多元化越来越明显,劳资双方的利益冲突使职工运用罢工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如何面对和如何认识职工罢工权的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一些学者从基本人权和现实需要等多种角度提出了赋予职工罢工权的重要性。对此,虽然我国立法机关没有正面采纳,但也没有对日益增多的罢工事件给予明确的禁止。1997年10月我国政府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国际公约》,2001年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时,并没有对其中的罢工权提出保留意见。也就是说,我国的立法机关认可了国际公约中规定职工的罢工权,或者说,我国有实现罢工权的国际法义务。
罢工是基于一定的群体意识产生的集体诉求行为。集体诉求行动作为一种形式本身就具备一定的积极意义,比如说在集体诉求行动的组织过程中,工人之间能感受到互相之间的力量,共同的需要等等。集体诉求行动能够把工人从机器中解放出来,成为真正的社会人。罢工作为一种基本的利益诉求表达,也是有积极意义的。有一种说法认为集体诉求行动会导致一种两败俱伤的结局,工厂停产导致工人没有收入。这是不对的。集体诉求行动权利的存在就是一种对资本的制约,能够使资方在作决策的同时考虑到工人。社会强权的一方在面对它的时候,就不得不顾虑到其所作所为的底线,从而不至于使社会走向最后的断裂。
至于有一些人担忧集体诉求行动所提出的要求是否合理,集体诉求行动的技术细节是否完善等问题,我们要相信集体诉求行动本身也会演化出一套理性来。在这种意义上,罢工这类集体诉求行动也是劳动力市场配置资源的手段,能够促使利益平衡局面的出现。在整个社会的不同领域当中都会出现局部利益博弈,这些博弈通过自发的演进最终可以达成平衡。
一般来说,罢工主要可以分为政治罢工和经济罢工。所谓政治罢工主要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政治主张,针对国家公权机关的有计划中止工作的行为。而经济罢工,则是指职工为了改善劳动条件或增加工资等经济利益而采取的中止劳动的行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所发生的罢工全都是经济罢工,主要解决的是劳资关系中的利益争议。其行为方式也较为简单,表现得较为理性,除一些公共交通工具的劳动者罢工和一些已停工的企业采取上街游行示威外,生产企业的罢工对社会公共秩序影响较少。因此,我们要把罢工这样的集体诉求行动同“群体性事件”剥离开。从长远来看,罢工作为一种维权活动,并不影响社会稳定,反而为社会稳定提供有效的保障。
理性的罢工需要真正的工会组织
从各国的罢工实践来看,职工的罢工权要正当行使,必须有能代表职工利益的工会组织。工会组织是实现职工罢工权的组织基础。然而,我国工会组织在具体的职工罢工行动中,不仅不能起到领导作用,反而在许多场合成为职工的对立面。
这与我国工会组织缺乏利益代表性有关。虽然目前中国基层工会组织达到近185万个,全国总工会会员总数达近2.3亿人,但由于长期我国工会一直是党政机关的附属组织,其行政化运作使工会离基层职工越来越远,在许多企业成为了一种福利机构甚至摆设。而当工会组织没有正常的生存土壤的时候,职工的群体行动就会趋向于暗下行动。在正常情况下,只有公开的行动才有利于社会的和谐,暗下行动会带来很多不可预见的因素,例如黑恶势力的介入。正因为如此,职工在目前的罢工行动提出了建立自己的罢工组织的要求。
而这在当下的中国社会则是高度敏感的话题。在现实中,如何最大限度控制社会组织资源一直被视为最为重要的工作方向。事实上,利益组织化对于社会稳定来说是把双刃剑,它可以为反体制准备力量,但它同时又可以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对目前的中国来说,让职工有自己的利益组织是他们的基本权利问题,而且对社会长期稳定的发展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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