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黑要“抽薪”
作者:黄少卿
来源:南风窗
日期:2010-07-20
浏览:6886
转型中国为什么会有黑社会
按照上面这种思路,我们不难勾勒和分析黑社会组织(或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中国是如何生成与发展的。
任何黑社会组织的形成首先都离不开利益的驱动。根据已经公开的一些案件,在转型时期的中国,私人暴力活动的巨大利益来自以下几种情形:第一是凭借暴力来垄断对某个行业的合法经营,形成所谓的“路霸”、“行霸”和“市霸”。如涉黑的浙江台州 “二林集团”、陕西的郑卫国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以及最近查获的重庆黎强涉黑团伙,分别采用各种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或垄断台州至杭州的货运业务、或垄断长安县土方工程,或垄断重庆客运线路。第二类是利用暴力涉足非法经营业务,如经营色情、毒品、走私业务,以及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如臭名昭著的厦门远华集团从事走私业务;广西梧州张树林黑帮组织从事非法的高利放债业务;而福建的陈凯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则更是黄赌毒业务无所不涉。第三类是出卖暴力来向他人提供产权保护、保证履约和解决经济纠纷的服务,由此获得所谓“服务费”或“保护费”。如河南汝州的唐利峰犯罪集团专门为非法金融活动收贷讨账;长沙的“地下出警队”频繁介入各种经济纠纷的处理过程。
其次,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够在一个地区发展起来,往往离不开来自当地某些政府部门的“保护伞”对其的庇护与纵容。我们可以看到,几乎所有公开的案件都有涉案官员被暴露,显然,“官黑勾结”已经成为当前中国黑社会快速发展和蔓延的一个重要条件。早在2001年,浙江省警方破获的张畏犯罪团伙就有涉案党政机关干部42人,司法机关干部15人,金融机构干部10人。2005年被摧毁的福建陈凯犯罪团伙牵扯出各级政府官员113位,其中包括原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和市委秘书长等高官,涉案官员遍布公安、法院和国有银行系统。《瞭望》新闻周刊2006年1月亦有文章披露,在侦破辽阳系列涉黑大案时,共有64名党政机关人员涉案,其中一半是警察,其余还包括工商局、税务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和银行工作人员。此次重庆打黑,更是揭露出以文强为首的一大批政府官员,特别是公安系统的工作人员长年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人。
最后,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大量形成,也与社会分化出越来越多生活无着人员有关。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改革进程的推进,尤其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下岗分流人员及其家庭承担了较多的改革成本,加上部分从农村流动到城市却无法找到就业机会的农民工,他们共同构成了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进入新世纪后,由于腐败和垄断导致的贫富严重不均,中国出现了收入分配加速分化的现象,缺乏机会、个人处境改善无望迫使许多贫困人员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走上涉黑犯罪道路,成为获得“血酬”的暴力提供者。据报道,河北林润良黑恶团伙20余名涉案人员中有近半数为无业人员,其余还有下岗职工和农民;而吉林展文波涉黑案中,19名犯罪嫌疑人有2/3是无业者和农民等社会底层人群。
由此可以看到,中国转型时期黑社会的产生,甚至一段时期出现严重化趋势都和转型时期的制度缺陷有重大关系,特别是与法治缺失的关系最大。在转型中国,法治缺失突出体现为法律还无法形成对各级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从前面的案例可以看到,各级政府并未充分履行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维护者的角色,在反垄断监管、推进金融市场建设和金融监管、产权保护、合约履行和提供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存在明显不作为;然而,它们又依然掌握了太大的经济权力,在土地、矿山、资金的配置和市场准入、税收征管中处于决定性的地位,往往又有太多不当作为。近年来,尽管中国在宪政、民主和法治建设方面已经有了明显进步,然而尚未达到社会可以依据法律对各级政府上述不作为和不当作为行动进行及时而充分问责的地步,当然更加谈不上可以提出改正意见,并且监督、敦促政府取得实质性改变。因此,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这些根源性问题也就长期得不到彻底解决。
治标还是治本:这是一个问题
对于黑社会这种反文明现象,作为文明社会代表的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坐视不管。2000年年底,中国中央政府第一次组织打黑除恶专项斗争,2006年又再一次开展了更加严厉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据报道,2006年2月至今4年来,全国共成功打掉1300多个涉黑组织,铲除恶势力1459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9万余名,破获相关的各类刑事案件11万余起。数字上的成绩不可谓不大,事实上,持续的打击对于缓解黑社会的负面影响,维护市场秩序,尤其是恢复民众对政府的信心都起到了显著作用。
然而,打击黑社会的专项斗争如果没有建立在消除形成黑社会的各种根源性问题上的话,便难免变成治标之策,甚至使我们陷入颇为尴尬的局面中:比如,打黑行动似乎变成了“割韭菜”行为,打一茬长一茬,而且长得似乎比打得快。根据重庆市的官方介绍,2001~2005年4年间,重庆共打掉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17个,逮捕涉黑犯罪嫌疑人305名,破获各类刑事案件433起;2006~2007年两年间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28起,打掉黑恶势力团伙251个,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836起;2008年共侦办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18件,打掉恶势力犯罪团伙103个。又如,打黑英雄频频变成打黑对象,打黑行动戏剧化。此次重庆打黑的重点对象文强正是2000年抓获黑社会性质逃犯的英雄人物;更为戏剧性的是,2009年在打黑行动中立功而升职仅两个月的一位干警竟然在几天前查处重庆希尔顿酒店涉黑涉黄案件时被定性为“保护伞”而被停职。再如,打黑过程往往强调公检法联合办案,容易出现行政对司法的干预,这些有违法治原则的现象不但受到社会及法律界的严重诟病,而且与打黑的本质目标背道而驰。
那么,治标之策何在呢?诚如经济学家科尔奈所言,人们对法律越信任,对国家服从法律越有信心,那么,黑手党发挥作用的余地就越小。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重要的不在于供给,而在于需求,如果人们对私人暴力的需求逐渐被对法律的需求所替代,黑社会自然就会失去其市场而衰败下去。显然,如果说打黑专项斗争是权宜之计的话,那么,建立法治方是打黑的“釜底抽薪”之策。
建设法治的目标在当前的中国具有双重的含义:第一,受到法律约束的政府(国家)。政治学家温加斯特曾经提出一个“经济体制的根本性两难”:社会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来约束各个经济当事人;然而,过于强大的政府本身又可能侵犯个人的权利。要解决这个两难,唯一的途径是依靠法治。只有通过法治来约束各级政府,使之成为可问责的政府,才能解决部分政府官员的恣意妄为,使之致力于消除黑社会产生的根源性问题。第二,享受充分自由权利的公民。对抗黑社会的另一个力量是公民社会,一个充满活力、健康有序的公民社会自身就是黑社会的天敌,因为建立在道德规范基础上的个人信任同样是对抗私人暴力的强大武器。公民社会的发展离不开公民个人自由权利的充分伸张。当然,要真正实现这两点,让我们期待于邓小平在上世纪80年代初所提倡的政治体制改革能够得以充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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