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一位文物专家,因受贿15万元而受到法律的审判。按照《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这位被告是国家级专业人才,如果不能继续发挥其专业知识在考古领域的作用,将会是国家资源的浪费,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非常严重。于是,在辩护人的申请下,法庭对被告做出“判三缓五”的判决,并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经最高院核准后,予以执行。
沉睡的法条醒过来
作者:石 破
来源:南风窗
日期:2010-09-04
浏览:2014
某省一位文物专家,因受贿15万元而受到法律的审判。按照《刑法》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但这位被告是国家级专业人才,如果不能继续发挥其专业知识在考古领域的作用,将会是国家资源的浪费,给国家造成的损失非常严重。于是,在辩护人的申请下,法庭对被告做出“判三缓五”的判决,并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经最高院核准后,予以执行。
这项审判的依据,是《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该法条自公布施行以来,在许多地方沉睡,如今渐渐苏醒过来。
A专家的“一念之差”
为了不使这位文物专家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受到影响,本文隐去了该专家的姓名、籍贯、工作单位等信息,仅以“A专家”名之。
6年前,A专家是本省文物局考古研究所的党委书记、副所长。2004年10月,省考古所购置了50亩地作为基地,用于文物库房建设,其中需要做一项安保工程。当时,A专家兼任该基地建设的办公室主任,他将这消息告诉了自己的老友,一家专做安全报警系统的公司董事长张某。张某很明白地表示想参与这个工程,请A专家多帮忙,并说事后会“给予感谢”。
2005年3月19日,省招标公司召开开标、评标及中标会议。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A专家是省考古所指派的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对3家参加投标的公司进行审查及综合评审打分,A专家给张某所在的公司综合打分最高,在评标中,该公司得分第二,后在第一名的招标文件成为废标(日期写错)后递补中标。
2006年12月,省考古所与该公司签订了基地文物库房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合同。合同总价为190万元,决算总价为169万余元。2007年6月工程开工建设,11月工程竣工,2008年6月通过验收。至2008年9月,省考古所共向该公司支付工程款130万元,尚欠工程款30余万元。
事情发展至此,一切尚无问题。2008年4月,A专家调离原单位,改任省文物保护修复中心主任,此后未再与张某有过实际来往,只偶尔电话联系一下。A专家从未向张某索过贿,未拿过该公司一分钱。
2009年2月4日下午,张某为兑现此前“给予感谢”的承诺,将A专家请至自己的办公室,将装有15万元现金的纸袋送给A专家,A专家略为推辞后,接过纸袋,带回了家。
一起行贿受贿案件就这样发生了。2009年3月,A专家所在城市的检察院在调查张某另一起行贿案件中,发现了A专家涉嫌受贿的线索,经检察长批准展开初查,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经市委批准,对A专家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2009年3月19日对其刑事拘留,3月31日宣布逮捕。
事情就是这么赶巧:A专家帮助张某所在公司中标的时间是3年前,工程完工的时间也已过去两年有余。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张某未曾向A专家表示过“感谢”。据张某后来所作的证言称,他打算把工程款收齐再向A专家表示感谢,“但又想这事拖的也太久了,再不给也说不过去了,所以今年2月中旬就把钱给了A专家。”如果他能再拖一个月,拖到自己向其他公司行贿的问题暴露之后,也许他就再无机会向A专家“表示感谢”,也就不会将对方陷于囹圄之地了。
至于这项“感谢费”的数目为何是15万元?张某后向侦查机关作证说:“因为这个工程算下来是160余万元,按10%的大致比例凑成15万这个数的。A专家事先并不知道会给他这么多钱。”案发后,张某也痛心疾首:“我现在很后悔,我很对不起A专家。他现在到这一步,都是我造成的。如果我当时少给A专家一些感谢费,比如给他一万元或者两万元,他的问题就不会这么严重,或者说我再推迟一些时间给他感谢费,可能因为我被调查而没有机会给他,这样他也就不会出事,落到现在这个地步。”
2009年2月4日那天晚上,当A专家拎着纸袋回到家中,打开一看,发现竟然是15万元现金时,他的心儿嗵嗵直跳。当晚A专家给张某发短信:“给我的太多了吧?实在是受之有愧!”关于这一点,A专家的供述与张某证言一致,侦查机关在张某的手机上,亦提取到了此一短信。
张某没有回信。A专家的内心进行了一番激烈的思想交火。后在侦查机关所做的笔录中,A专家作了如下交待:“我左思右想,既怕退回去伤了朋友美意,又害怕上交组织害了朋友,于是就原数不动,封存起来。其实说透了,还是有一种侥幸心理作崇,以为自己可以蒙混过去,最终丧失了改正错误的最佳时机。”
A专家将这15万元赃款藏在家中储藏室,既未告知家人,也一直没有动用这笔款子。一个月后,案发,A专家进了看守所,检察官从A专家家中,搜出了这笔“感谢费”。
A专家后来在看守所写的悔过书里,再次剖析了自己的犯罪思想:“我曾经这样想:我一直不索贿,不受贿。而这次张某是我1993年就认识的老朋友。他感谢我,我是偶尔为之,不为大错,也不会出大错。我就是在这种侥幸心理支配下,一念之差,走向犯罪。”“我泣血向组织坦陈,如果我不是和张某16年的相识和友谊,换成他人我是不会接受这份感谢的。但这恰恰说明我的抗腐意志薄弱。在中国做官,对于大多数官员来说,真正应该引以为戒的,恰恰是要对一念之差的慎防。”
检察官建议
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
归案后,A专家立即向侦查人员交待了受贿15万元的事实及经过情形。侦查人员对A专家的态度很友好,怕他想不开,一直在旁边看着他,吃饭时问他吃什么,与他谈考古,都快成朋友了。在最后一次谈话中,侦查人员建议A专家考虑,看能不能走简化程序?
所谓简化程序是法庭普通审理程序的简化,它的前提是被告人认罪:一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二是对犯罪事实及支持犯罪事实的证据也无异议,在庭审时,法庭便可将举证和质证这两个非常细化的程序省略掉。简化审对被告有利的后果是,增加了一个从轻情节。
此时的A专家,处于矛盾心理中。他一度认为自己之所以拿了这15万元感谢费,是为文保中心作活动经费,而并不想占为己有。此事不说清楚,自己名节受损,妻子和女儿终生会承受别人的另类眼光。但他也知道,即使再说什么,也不能把自己洗清,因为他的受贿已经既遂了。在律师和家人的开导下,A专家决定不再为自己辩解,而申请简化审。
2009年6月,担任公诉人的检察官在跟A专家的辩护律师沟通时说,在以往的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出现: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一、是国家级专家;二、正在承担着国家级科研项目,辩护律师可以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向法院提交减刑的申请,要求减轻处罚,中级法院收到申请后,按照逐级上报的制度,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可能会准许减轻处罚,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量刑。检察官的职责是打击犯罪,不能向法庭提此建议,但建议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商酌,自己看着办。
这项审判的依据,是《刑法》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该法条自公布施行以来,在许多地方沉睡,如今渐渐苏醒过来。
A专家的“一念之差”
为了不使这位文物专家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受到影响,本文隐去了该专家的姓名、籍贯、工作单位等信息,仅以“A专家”名之。
6年前,A专家是本省文物局考古研究所的党委书记、副所长。2004年10月,省考古所购置了50亩地作为基地,用于文物库房建设,其中需要做一项安保工程。当时,A专家兼任该基地建设的办公室主任,他将这消息告诉了自己的老友,一家专做安全报警系统的公司董事长张某。张某很明白地表示想参与这个工程,请A专家多帮忙,并说事后会“给予感谢”。
2005年3月19日,省招标公司召开开标、评标及中标会议。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A专家是省考古所指派的评标代表。评标委员会对3家参加投标的公司进行审查及综合评审打分,A专家给张某所在的公司综合打分最高,在评标中,该公司得分第二,后在第一名的招标文件成为废标(日期写错)后递补中标。
2006年12月,省考古所与该公司签订了基地文物库房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合同。合同总价为190万元,决算总价为169万余元。2007年6月工程开工建设,11月工程竣工,2008年6月通过验收。至2008年9月,省考古所共向该公司支付工程款130万元,尚欠工程款30余万元。
事情发展至此,一切尚无问题。2008年4月,A专家调离原单位,改任省文物保护修复中心主任,此后未再与张某有过实际来往,只偶尔电话联系一下。A专家从未向张某索过贿,未拿过该公司一分钱。
2009年2月4日下午,张某为兑现此前“给予感谢”的承诺,将A专家请至自己的办公室,将装有15万元现金的纸袋送给A专家,A专家略为推辞后,接过纸袋,带回了家。
一起行贿受贿案件就这样发生了。2009年3月,A专家所在城市的检察院在调查张某另一起行贿案件中,发现了A专家涉嫌受贿的线索,经检察长批准展开初查,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经市委批准,对A专家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2009年3月19日对其刑事拘留,3月31日宣布逮捕。
事情就是这么赶巧:A专家帮助张某所在公司中标的时间是3年前,工程完工的时间也已过去两年有余。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张某未曾向A专家表示过“感谢”。据张某后来所作的证言称,他打算把工程款收齐再向A专家表示感谢,“但又想这事拖的也太久了,再不给也说不过去了,所以今年2月中旬就把钱给了A专家。”如果他能再拖一个月,拖到自己向其他公司行贿的问题暴露之后,也许他就再无机会向A专家“表示感谢”,也就不会将对方陷于囹圄之地了。
至于这项“感谢费”的数目为何是15万元?张某后向侦查机关作证说:“因为这个工程算下来是160余万元,按10%的大致比例凑成15万这个数的。A专家事先并不知道会给他这么多钱。”案发后,张某也痛心疾首:“我现在很后悔,我很对不起A专家。他现在到这一步,都是我造成的。如果我当时少给A专家一些感谢费,比如给他一万元或者两万元,他的问题就不会这么严重,或者说我再推迟一些时间给他感谢费,可能因为我被调查而没有机会给他,这样他也就不会出事,落到现在这个地步。”
2009年2月4日那天晚上,当A专家拎着纸袋回到家中,打开一看,发现竟然是15万元现金时,他的心儿嗵嗵直跳。当晚A专家给张某发短信:“给我的太多了吧?实在是受之有愧!”关于这一点,A专家的供述与张某证言一致,侦查机关在张某的手机上,亦提取到了此一短信。
张某没有回信。A专家的内心进行了一番激烈的思想交火。后在侦查机关所做的笔录中,A专家作了如下交待:“我左思右想,既怕退回去伤了朋友美意,又害怕上交组织害了朋友,于是就原数不动,封存起来。其实说透了,还是有一种侥幸心理作崇,以为自己可以蒙混过去,最终丧失了改正错误的最佳时机。”
A专家将这15万元赃款藏在家中储藏室,既未告知家人,也一直没有动用这笔款子。一个月后,案发,A专家进了看守所,检察官从A专家家中,搜出了这笔“感谢费”。
A专家后来在看守所写的悔过书里,再次剖析了自己的犯罪思想:“我曾经这样想:我一直不索贿,不受贿。而这次张某是我1993年就认识的老朋友。他感谢我,我是偶尔为之,不为大错,也不会出大错。我就是在这种侥幸心理支配下,一念之差,走向犯罪。”“我泣血向组织坦陈,如果我不是和张某16年的相识和友谊,换成他人我是不会接受这份感谢的。但这恰恰说明我的抗腐意志薄弱。在中国做官,对于大多数官员来说,真正应该引以为戒的,恰恰是要对一念之差的慎防。”
检察官建议
适用《刑法》第六十三条
归案后,A专家立即向侦查人员交待了受贿15万元的事实及经过情形。侦查人员对A专家的态度很友好,怕他想不开,一直在旁边看着他,吃饭时问他吃什么,与他谈考古,都快成朋友了。在最后一次谈话中,侦查人员建议A专家考虑,看能不能走简化程序?
所谓简化程序是法庭普通审理程序的简化,它的前提是被告人认罪:一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二是对犯罪事实及支持犯罪事实的证据也无异议,在庭审时,法庭便可将举证和质证这两个非常细化的程序省略掉。简化审对被告有利的后果是,增加了一个从轻情节。
此时的A专家,处于矛盾心理中。他一度认为自己之所以拿了这15万元感谢费,是为文保中心作活动经费,而并不想占为己有。此事不说清楚,自己名节受损,妻子和女儿终生会承受别人的另类眼光。但他也知道,即使再说什么,也不能把自己洗清,因为他的受贿已经既遂了。在律师和家人的开导下,A专家决定不再为自己辩解,而申请简化审。
2009年6月,担任公诉人的检察官在跟A专家的辩护律师沟通时说,在以往的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出现:犯罪嫌疑人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一、是国家级专家;二、正在承担着国家级科研项目,辩护律师可以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向法院提交减刑的申请,要求减轻处罚,中级法院收到申请后,按照逐级上报的制度,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可能会准许减轻处罚,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量刑。检察官的职责是打击犯罪,不能向法庭提此建议,但建议律师与犯罪嫌疑人商酌,自己看着办。
热门文章
- 月点击
- 月评论
- 季点击
- 季评论
- 1. 中国人的怀乡病
- 2. 假如有一天,中国主导世界
- 3. 2011年省级党委换届透视
- 4. 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
- 5. 中国经济减速
- 6. 外交妥协的艺术
- 7. 革命的窄门
- 8. 朝鲜开启金正恩时代
- 9. 呼唤有价值观的中国外交
- 10. 制度的德性,公民的德性
- 1. 假如有一天,中国主导世界
- 2. 中国人的怀乡病
- 3. 谁将修复美国经济?
- 4. 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开会
- 5. 呼唤有价值观的中国外交
- 6. 革命的窄门
- 7. 警惕“官民疏离”的生活方式
- 8. 离开美国我们就无法思考吗?
- 9. 灰霾背后的环境危机
- 10. 丧失了灵魂的移民梦
- 1. “80后”们的官场生涯
- 2. 没有邓小平,中国不会如此成功
- 3. 战略机遇期:回顾与反思
- 4. 脆弱的利益
- 5. 暴力事件的演变轨迹
- 6. 医保支付制度倒逼公立医院改革
- 7. 中国人的怀乡病
- 8. 假如有一天,中国主导世界
- 9. 加藤嘉一:一个日本人的中国观
- 10. 地方政府与银行:危机重来?
- 1. “80后”们的官场生涯
- 2. 没有邓小平,中国不会如此成功
- 3. 加藤嘉一:一个日本人的中国观
- 4. 医保支付制度倒逼公立医院改革
- 5. 假如有一天,中国主导世界
- 6. 中国人的怀乡病
- 7. 战略机遇期:回顾与反思
- 8. 吴敬琏:经济学家的批判与反省
- 9. 暴力事件的演变轨迹
- 10. 谁将修复美国经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