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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先问谁来监管
 

从去年至今,在齐二药、欣弗、郑筱萸……等一系列关键词的“加热”作用下,药品监管成为了一个不断升温的公共论题。对我国药品监管的制度变革历程,有必要加以客观的总结和分析。

 

 

药品监管体制的演进

建国后,卫生部于1950年初成立药政处,后于1953年改为卫生部药政司,1957年改为卫生部药政局,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相应设立了药政管理处。在1984920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2条中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在该法中还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药政机构和药品检验机构,并规定了药品监督员制度。

而我国医药行业的管理体制则要复杂得多。197867,国务院在总结了我国医药管理政出多门的种种弊端后,批转了卫生部《关于建议成立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的报告》,该报告明确总局的任务是“把中西药品、医疗器材的生产、供应、使用统一管理起来”,1978822成立了直属国务院,由卫生部代管的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副部级)。在1982年的机构改革中,由于国家医药管理总局的经济属性,将其划归国家经贸委,并改称国家医药管理局。在1988年的机构改革中,国家医药管理局的中药管理职能划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成为负责医药管理的国务院直属机构。

1998年机构改革之前,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化学药品、抗生素的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管理;卫生部负责血清疫苗、生物制品、医院制剂的管理;国内贸易部负责生化药品管理;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负责放射性药品管理;农业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卫生部分别负责各自部门的药品管理。这样一幅群雄逐鹿,政出多门的画面,构成了成立独立药品监管机构的背景。

 

独立药品监管的悲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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