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监督和“家丑不可外扬”不矛盾
对外部监督的抵御和避讳,源于一种权利意识的错位。
驱赶记者从来不是新鲜现象,在一些地域性较强的重大灾难事件现场,千方百计阻拦记者接近现场的,除了部分执法者,还常常包括部分当地居民。
出发点也很好理解—“不能让人抹黑咱”。
这是一种朴素的、基于保守情感的地主思维。初衷是尽可能维护地域的名誉和形象。一个地方发生了负面事件,当地人认为这是“家丑”,能不外扬就尽量不外扬,能内部解决就内部解决,越低调越好。
农业社会,“两耳不闻窗外事”与“家丑不外扬”作为维护居所稳定和宗族社会静态延续的两扇门,隔绝了大部分与外界融通的渠道,坏事不出门,好事传千里,这既是维续稳定、抵御风险的需求,也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伦理观念要求。
把一个地域、一座城市视为家,本质上和乡土社会铁板一块的宗族凝聚意识是一样的。甚至有着一定的现代性基础。比如隐私权,将地域人格化,将发生于该地域的事情内化为能够被个人判断左右的隐私信息。此外,出于一种朴素的责任感,斩断一切可能泄露“家丑”的信息源,反而被视为义务。
“家丑不可外扬”这句已演化为传统观念的民间俗语,脱胎于传统政治文化里的“避讳”概念。
最早的避讳说法来自儒家,“《春秋》为尊者讳,为亲者讳,为贤者讳”(闵公元年)。“讳”,即因有所顾虑而回避、隐瞒或故为曲说。
在孔子看来,需要避讳的对象,往往是尊者、亲者和贤者。各种礼崩乐坏之下的丑事、恶事,“为尊者讳耻”,知道的人越少越好。
但这是否意味着,一切“丑闻”必须封锁?
需要明辨的是“丑闻”与“新闻”之间的区别。前者,在文化语言情景下更常被视为私人领域的道德争议或污点,后者则实打实地关乎公共利益,关乎法治和人权。
避讳是有前提的,不是压倒性的,因此中国自古有法治和仁的义理,“是相互性的义与相互性的爱”,要求一样决策需要尽可能服务于最多数人的利益。
譬如,在依靠专门的通信人员传播信息的时代,凡遇天灾人祸,如果官员瞒报、缓报,导致朝廷不能及时获知消息,最终可能造成饿殍遍地,民不聊生,甚至间接激生农民起义等变局。
一场火灾,或者是其他造成了重大生命伤亡的灾难,当然不能算是“家丑”。
生命权以及其它人的一般性权利是超越地区狭隘需要而存在的更高阶的人类基本权利。在国家公民和人类普遍生命价值的语境下,居民和城市并不是从属关系,而是在行政上的被服务者和服务对象,权力上则表现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对外部监督的抵御和避讳,源于一种权利意识的错位。误将地域为单位的名誉责任感,置于了更重大的公共利益之前,将法与政治领域的公共议题,简化为了私域的情感和伦理问题。
公法领域的民众知情权则与新闻业的成熟息息相关,“到场”成为将公共利益与公众联络起来的重要桥梁。在相当一段时间内,社会受益于这种沟通。新闻记者就像一个擦玻璃的人,把无知之幕背后直接关于个体利益的必要信息拭亮给公众。
到了现代法制社会,不仅是公权力,凡事关公共利益,与广泛的、超出单一地域和人群相联系的问题,就理应公之于众,受到社会的有效监督,不得隐讳。
倘不如此,不管任何一方,最终结果都是集体受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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